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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崔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21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人,**: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镇**村,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 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小名“阿杰”,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人,**: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乡**村**号, 住**,无业;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苟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郎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楼下为主要活动**点,经过预谋,形成以苟某某为首,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多人,为非作恶,多次实施抢劫。

该恶势力团伙提前预谋分工,选择十七八岁的年轻人或未成年人为作案目标,由一人上去“点炮”(没有理由的故意找对方麻烦),“点炮”后就开始殴打对方,然后将对方的随身财物抢走。其中,本案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3日22时许,苟某某、郎某某、陈某某、被告人郝某某、*甲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楼下路边伺机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等人路过该处时,被该五人截停,随即按照之前预谋的抢劫方式,对几人实施殴打后将马某某等人微信内的1080元人****,并将马某某、张某某的手机抢走。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VIVO X20手机鉴定价值为750元人民币, OPPO R15X手机鉴定价值为1316元人民币。

2、2019年6月14日21时左右,苟**纠集郎某某、陈某某、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六人,*乙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楼下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罗某某路过时,被截停,该六人按照之前预谋的抢劫方式,对罗某某实施殴打后将罗某某微信内的1000元人****。

3、2019年6月15日0时左右,苟某某、郎某某、被告人崔某某、“磊磊”(在逃)、“文文”(在逃)、“祥子”(在逃)六人,*乙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楼下路边伺机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杨某某、郭某某路过时,被截停后该六人对杨某某、郭某某实施殴打后将二人手机抢走,因当时有人喊“警察来了”,几名被告人将手机扔下逃走。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VIVO X7手机鉴定价值为506元人民币,苹果6SPLUS手机鉴定价值为1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系以苟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告人郝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价值共计4146元人民币,被告人崔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价值共计2606元人民币,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娟

2019年10月16日

附:本案侦查卷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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