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市德惠市**街**村**屯**组。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被德惠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学府**号楼**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遗漏同案犯,本院于2019年1月9日、2月27日两次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与张某某在本市吉成福园小区门口用拳脚无故将被害人高某某殴打(未做鉴定)。
2015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一男子(姓名不详,未到案)在吉成福园小区无故持铁锹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案发后郝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
2016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郝某某、尹某某持甩棍、铁管在本市东风路吉成福园小区楼下无故将在小区卸沙子的陆某某、丛某某、叶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打伤。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陆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和解协议书
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尹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身体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4月19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尹某某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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