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开封市鼓楼区**路**号,现住开封市鼓楼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执逮捕。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开封市鼓楼区**庄**路**段**号**村**组,现住开封市鼓楼区**庄**路**段**号**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娄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郝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娄某某处购买一套对公账户和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该公司名称:开封市**有限公司),然后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QQ好友“啊某”(QQ号:257******)。
2020年6月2日、6月3日,被告人郝某某、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某、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娄某某名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扣押清单;4.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军英
检察官助理:王 倩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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