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镇**街**号。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镇**路**号。201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周某、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相应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何某(已判决)与李某某(已判决)因承包楼观台人工湖景观工程发生矛盾,并相约一起械斗。2011年1月21日早上,在李某某授意下,王某某(另案)驾驶黄色陕汽奥龙自卸车,朱某某(已判决)安排寇某某(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各驾驶一辆轿车,拉上邬某某(另案)、吕某(已判决)、吕某某(已判决)、齐某某(另案)、马某(已判决)、付某某(另案)等人寻找何某。当日10时许,王某某驾驶奥龙自卸车拉着吕某某在楼观台仿古街处,将何某、郝某某、周某、张某乙等人乘坐的一辆黑色现代悦动轿车(陕A****9)撞停,致使该车尾部受损。何某等人下车用刀具、砖块等砍、砸王某某驾驶的奥龙车玻璃,用刀戳王某某、吕某某。此时,张某乙驾驶银灰色朗逸轿车(陕V****1)和寇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先后到达现场。张某乙驾车撞上何某一方两人后失控撞到一旁拆迁的墙上。寇东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吕某某、邬某某、齐某某、马某、付某某、吕某等人手持刀具、钢管等工具,追砍何某、郝某某、周某等人。何某驾驶比亚迪轿车将其一方的人带离现场,未及时上车的周某被寇某某 等人追砍,致使周某受伤,双方车辆严重受损。械斗后双方当事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到案经过;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指认笔录;4.证人证言;5.书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景区**工程,何某纠集被告人郝某某、周某、张某甲与李某某等人在楼观台仿古街持械殴斗,致车辆受损,周某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建锋
检察官助理:房煜海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乙、张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周某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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