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吴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8月14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8月15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1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排**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8月15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郝某某、吴某某帮助辛某某(已起诉)在阜平县**乡**村偏僻山沟的一废弃金矿洞内利用控山水和相关氰化物进行非法选金,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在矿洞内。经保定市民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矿洞内两个点位的废水所含pH值和氰化物含量进行检测,1号点位pH值为9.3,氰化物含量为134mg/L,2号点位pH值为9.41,氰化物含量为98.5mg/L,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检出限值氰化物为0.2mg/L,1号点位氰化物超标670倍,2号点位氰化物超标492.5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3类危废,具有毒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郝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东云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