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郝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1********,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旅店(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7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放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2019年10月9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郝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郝某在路过哈尔滨市南岗区**街6号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载有煤气罐等物品的汽油三轮车,郝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三轮车上的物品点燃后离开,后因群众及时救火未发生爆炸事故。
经侦查,被告人郝某于2018年10月1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海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郝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1. 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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