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55********,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镇**村人,农民,捕前住介休市**小区。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07年10月24日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又因扰乱公共秩序,先后于2008年10月8日、2009年11月12日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被告人郝某某以反映其在我市**镇**村开垦荒山荒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小流域治理”标准,需给予补偿为由,多次通过越级上访的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并于2007年至2009年间先后三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原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1年在我市信访局、**镇政府分别给予被告人郝某某不同程度救助后,我市信访局与其达成《息诉罢访协议》,被告人郝某某出具了息诉罢访保证书。2017年由于县级财政改革,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救助金,但被告人郝某某拒不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导致救助金无法发放,并于2019年2月19日,到北京天安门周边进行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予以训诫;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郝某某又多次到山西省省委门口以哭喊等方式进行非法上访,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严重扰乱省委机关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忻州市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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