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郝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路**甲**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左右,被告人郝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7的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风雨坛南关路路口时与车牌号为辽A****3的一辆逆行的轮式装载机械车相撞,双方负同等责任。随后被告人郝某至沈河区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样送至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郝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郝某、孙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辽A****7、辽A****4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在饮酒后未驾驶车辆行驶城市快速路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于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健
检察官助理:杨思宁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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