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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郝某某,绰号猪头朋头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北省灵寿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该案于2019年2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与其妻子被害人田某某一同骑电动自行车到其家中地南头公路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郝某某拿起路边砖头击打田某某头部数下,致使田某某受伤倒地。后郝某某从家中地里穿过至地北公路边,驾驶一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农用三轮车,回到家中西屋窗台上取了一把刀,又驾驶该车返回田某某受伤倒地处。郝某某将田某某搬到农用三轮车上,用刀扎了田某某腹部一刀,并将其拉回家,后田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某系被他人以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锐器刺击腹部致腹主动脉、肺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经鉴定,郝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作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砖头和刀,作案时所穿的灰色T恤,现场勘验提取到的血迹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郝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郝某某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锋

2019年4月12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2.全案案卷三册、光盘九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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