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9********,汉族,文盲,无职业, 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村**,现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7月22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30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6月22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盗窃,于2020年5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与王某某(在逃)在本市西塞山区**便利店外,被告人郝某某用破窗锤砸开窗户玻璃,两人翻窗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00元及各类烟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81.53元。
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杨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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