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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高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73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3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楼**门**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9年3月18日被假释。因盗窃于2011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1年2月28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楼**门**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楼**区**号楼**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伙同高某甲、高某乙、罗某某(已判决)于2020年5月5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大戏楼顶层,借故生非,对被害人张某某(男,时年33岁,黑龙江省人)进行殴打,致张某某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郝某某、高某甲后被查获,被告人高某乙后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监控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等3人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市中衡司法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平房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6、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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