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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号。被告人郝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郝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郝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郝某某在沛县大屯镇小后庄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村民家中,先后盗窃他人现金3次,合计人民币8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沛县大屯镇小后庄村,通过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欧某某家中,盗窃该住户东屋北间床头柜棕色钱包内人民币250元;

2.2020年9月3、4号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沛县大屯镇小后庄村,通过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王某某中,盗窃该住户东屋靠西墙悬挂的灰色布包内人民币210元;

3.2020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沛县大屯镇小后庄村,通过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蔡某某家中,在该住户东屋内未窃得财物;

4.2020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沛县大屯镇小后庄村,通过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谢某某家中,盗窃该住户东屋方桌上蓝色布包内人民币350元及院内电动车车筐内花色手提包内人民币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蔡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刑满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检察官助理:金哲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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