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微信以稳赚不赔、高额回报诱骗被害人邓某某出资,由郝某某负责操作,在恒达彩票网站“分分彩”投注。期间,郝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制作虚假截图和分红的方式制造盈利假象以增强邓某某对其的信任,诱骗邓某某不断向其付款。现查明,至2020年5月20日止,郝某某骗取邓某某金额累计337000元,期间以分红和退本方式返还金额累计65348元。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邓某某并就退款事宜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军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