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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拥军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743号


被告人郝拥军,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巷**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场。2015年6月4日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拥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4时许,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村南纪某某开设的**场内,被告人郝拥军酒后与妻子纪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撕扯、打斗,致纪某某鼻部及腰部受伤。经鉴定,纪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拥军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拥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子刚

2019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郝拥军现羁押在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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