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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古国强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郝某某(外号郝老幺、罗子、罗罗),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人员,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2001年9月2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于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古国强(外号胎神),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2003年9月15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千元。2014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抢夺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国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人员,雅安市雨城区人,户籍所在地为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2012年8月2日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5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人员,雅安市雨城区人,户籍所在地为雅安市雨城区**路**号附**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3********,汉族,小学文化,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2003年9月15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千元。于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加强,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52********,汉族,小学文化,废品收购站店主,户籍所在地为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住雅安市雨城区**小区。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古国强、张国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加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六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26日将上述三案并案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先后分别伙同方某某、古国强、张国强等人多次在荥经县、雅安市雨城区、天全县、夹江县等地高速公路沿线实施盗窃电缆线活动。郑某某明知郝某某等人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上述人员提供接送、运输等服务,帮助上述人员将所盗电缆线销赃至李加强所开位于雨城区某某小区的废品收购站。李加强在明知系赃物情况下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1日凌晨,郝某某、方某某乘坐他人驾驶的川TK****号车,来到雅康高速雅安至泸定方向紫石隧道洞口附近,将成都**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架设在该处路段的1000余米低压电缆线(型号为vjv22-4*6)、300余米低压电缆线(型号为vjvnh4*4)割断并盗走,后销赃至李加强处。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型号为vjv22-4*6的低压电缆线单价为每米16.8元,被盗型号为vjvnh4*4的低压电缆线单价为每米11.43元,上述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20229元。

2.同年2月26日凌晨,郝某某、古国强乘坐他人驾驶的川TK****号车,来到雅西高速1981KM+600M雅安至西昌方向龙苍沟收费站匝道口附近,将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架设在该处路段的710米低压电缆线(型号为vv-1kv4*16)割断并盗走,后销赃至李加强处。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单价为每米36.67元,共计价值26035.7元。

3.同年3月1日凌晨,郝某某、古国强乘坐他人驾驶车辆来到雅西高速1962KM+800M雅安往荥经方向麂子岗隧道洞口附近,将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架设在该路段中间隔离带处20米低压电缆线(型号为vv-1kv4*16)、240米铜芯电缆线(型号为yjv22-1kv4*6)、240米控制电缆线(型号为kvvp16*1.5)割断并盗走,后销赃至李加强处。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型号为vv-1kv4*16的低压电缆线单价为每米36.67元,被盗型号为yjv22-1kv4*6的铜芯电缆线单价为每米16.33元,被盗型号为kvvp16*1.5的控制电缆线单价为每米20.7元,上述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9620.6元

4.同年3月5日晚,郝某某、古国强乘坐他人驾驶的川TK****号车,来到雅西高速1983KM+500M龙苍沟路段西昌至雅安方向避险车道附近,将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架设在该处路段的低压供电电缆(型号为vv-1kv4*25)割断。3月6日凌晨,郝某某联系郑某某驾驶川TJ****号车前来接送人员和赃物, 后销赃至李加强处。同年3月10日晚,郝某某、古国强乘坐由郑某某驾驶的川TJ****号车,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将该路段的低压供电电缆(型号为vv-1kv4*25)割断。3月11日凌晨,郑某某驾驶川TJ****号车将郝某某等人及所盗电缆线运走,后销赃至李加强处。经雅西高速公路养护科恢复该两处被盗电缆线共1000米。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单价为每米56.77元,共计价值56770元。

5.同年4月12日晚,郝某某、古国强乘坐由郑某某驾驶的川TJ****号车,来到雅安市雨城区凤鸣乡雅乐高速收费站匝道大河湾大桥附近,将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架设在该路段的642米低压电缆线(型号为vv-1kv4*16)割断。翌日凌晨,郑某某驾驶川TJ****号车将郝某某等人及所盗电缆线运走, 并销赃至李加强处。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的单价为每米36.67元,共计价值23542.14元

6.同年4月22日晚,郝某某、古国强乘坐由郑某某驾驶的川TJ****号车,来到雅西高速西昌至雅安方向K1992+150M至K1991+950M龙苍沟瓦厂坪路段3号避险车道附近, 将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架设在该处路段的200米低压供电电缆(型号为vv-1kv4*25)割断。翌日凌晨,郑循斌驾驶川TJ****号车将郝某某等人及所盗电缆线运走, 后销赃至李加强处。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单价为每米56.77元,共计价值11354元。

7.同年5月27日晚,郝某某、古国强乘坐由郑循斌驾驶的川TJ****号车,来到雅西高速雅安至荥经方向1970KM+900M至1971KM+150M荥经安检站附近, 将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架设在该处路段的260米低压供电电缆(型号为vv-1kv4*16)割断。翌日凌晨,郑某某驾驶川TJ****号车将郝某某等人及所盗电缆线运走, 后销赃至李加强处。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单价为每米36.67元,共计价值9534.2元。

8.同年5月31日晚,郝某某、古国强乘坐由郑某某驾驶川TJ****号车,来到雅西高速龙苍沟段1983KM+800M附近, 将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架设在该处路段的低压供电电缆(型号为vv-1kv4*16)割断,后因被工作人员发现,郝某某、古国强逃离现场。

9.同年6月5日晚, 郝某某、被告人张国强乘坐由郑某某驾驶川TJ****号车,来到雅乐高速公路跨夹江连接大桥附近,将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架设在该路段的180米低压电缆线(型号为vv-1kv4*16)割断。翌日凌晨,郑某某驾驶川TJ****号车将郝某某等人及所盗电缆线运走, 后销赃至李加强处。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单价为每米36.67元,共计价值6600.6元。

10.同年6月9日晚,郝某某、张国强乘坐由郑某某驾驶川TJ****号车,来到雅乐高速公路草坝收费站口附近, 将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架设在该路段190米低压电缆线(型号为vv-1kv4*16)割断。翌日凌晨,郑某某驾驶川TJ****号车将郝某某等人及所盗电缆线运走, 后销赃至李加强处。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单价为每米36.67元,计价值6967.3元。

2019年6月11日,郝某某、张国强在雅安市雨城区平安路姜大姐饭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郑某某在雨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2日,古国强在名山区蒙阳镇滨河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李加强在雨城区一废品收购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22日,方华在雅安火车站消防通道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古国强、张国强、方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郝某某、古国强多次实施盗窃,盗窃价值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国强、方华盗窃价值属数额较大,郑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多次提供帮助,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加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实施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古国强、张国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张国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检察员:戴爱萍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古国强、张国强、方某某、郑某某均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加强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十册、散件十四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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