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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郝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73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现在居住地:贵阳市小河************。曾于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2019年10月10日又因涉嫌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05时许,被告人郝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一期18栋梦想时空网咖,趁在该网吧32号电脑桌上网的被害人龙某睡着不备之机,将龙某置于电脑上充电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并于当日9时许在贵阳市云岩区浣纱桥附近以350元人民币价格将手机变卖。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1329元人民币。

案发后,郝某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接收对其处以8-18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表、现场监控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32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某曾于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1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1月21日 

附:一、被告人郝某被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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