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郝家艺,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一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传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宋某某、郝家艺、黄飞、马一强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郝家艺、黄飞、马一强、肖传飞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收到案件的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后,本院于2020年3月 25日决定对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以来,被告人郝某某、宋某某、郝家艺、黄飞、马一强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筠连县巡司镇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谋取不法利益,以被告人郝某某、宋某某为首,专门发放高利贷,并长期纠集被告人郝家艺、黄飞、马一强等人通过持刀威胁、语言威胁、打砸物品等方式对债务人陈某甲、文某某、郭某某等人进行暴力收债,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郭某某向被告人郝某某、宋某某借款未还,被告人郝某某、宋某某、郝家艺、黄飞、马一强将前来巡司镇卖鸡的郭某某拦截至“金色大道”按摩厅轮番看守、威胁郭某某要求其还钱。
2、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郝某某、黄飞、马一强等人前往郭某某开办的养鸡场收债,收债未果,遂将养鸡场的玻璃砸烂。
3、201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因陈某甲逾期未还郝某某、宋某某利息,被告人郝某某、宋某某、郝家艺、黄飞等人前往陈某甲的木材加工厂收账,郝家艺持刀威胁将该厂会计徐某某带至加工厂要求其查账还钱。
4、2017年夏天,因陈某甲没有按期给付利息,被告人郝某某、宋某某指使金某某(另处)等人拖了一车的泥巴、石头准备倒在陈某甲厂门口逼迫其还钱,后陈某乙通过电话向郝某某求情才宽限了还款日期,但要求其出了拖泥巴石头的运费500元。
5、2016年5月17日,因文某某逾期未还款,被告人郝某某、宋某某、郝家艺等人到文某某经营的超市进行收债,收债未果,将文某某超市的东西掀翻、砸烂,将店门强关着不准顾客进店,并将店内的五粮液、饮料等物品拿走。
6、2016年6月7日,因文某某逾期未还款,被告人郝某某、宋某某、郝家艺等人又在文某某的超市以上述方式暴力收债,并将店内的几包烟、几瓶饮料拿走。
7、2017年3月16日,因文某某逾期未还款,被告人郝某某、宋某某、郝家艺等人提着钢管和刀在文某某的超市打砸物品进行暴力收债。
二、2013年夏天,被告人肖传飞因差郝某甲2000元赌债,被告人黄飞前往肖传飞家中收账,当时肖传飞不在家,事后肖传飞得知黄飞来家收账一事,便在巡司镇QQ网吧殴打了黄飞,黄飞将自己被殴打的事告诉了被告人郝家艺,当晚郝家艺电话邀约肖传飞斗殴未果。过了一段时间,因郝家艺舅子陶某某与肖传飞朋友郝某乙产生矛盾,双方邀约斗殴,被告人郝家艺组织了被告人黄飞、马一强等十余人持刀、棍棒和肖传飞、郝某乙等人在筠连县巡司火车站斗殴,被告人肖传飞手持射钉枪向郝家艺等人开枪,因枪未打响,郝家艺等人便持砍刀、棍棒追砍肖传飞,肖传飞见状向巡司铁索桥方向逃离。
三、2018年1月,郝某乙与筠连县**采石场关于废料买卖一事发生争议,郝某乙将铲车开至该矿将路堵住,导致运输货物车辆无法通过。2018年1月4日陈某乙电话联系刘某甲,叫刘某甲组织人到巡司“扎场子”,并打电话给郝某乙叫其把铲车开走,否则就要把铲车打烂。刘某甲随即组织了胡某某、王某某、欧某某、余某某等数人到采石场与被告人郝家艺及陈某乙等人汇合,郝某乙接到陈某乙电话后也将该情况告诉了被告人肖传飞,随后郝某乙组织了郝某丁以及两个铲车师傅,被告人肖传飞组织了何某某、郝某丙等5人赶到该矿,在矿上肖传飞和陈某乙理论未果发生抓扯、斗殴,随即肖传飞喊了一声“抄家伙”,郝某乙从车上拿出棒球棒追向陈某乙等人,陈某乙等人四散逃开,随即郝某乙、郝某丁、肖传飞等人到巡司镇派出所报警称陈某乙等人打砸其铲车,陈某乙心里不服,电话联系肖传飞后得知肖传飞等人在派出所,就组织刘某甲、胡某某、王某某、欧某某、余某某、郝家艺等人赶到派出所,陈某乙独自进入派出所内将肖传飞等人从派出所接处警大厅喊到派出所场坝里后,陈某乙继续和肖传飞等人说铲车堵路的事情,双方在谈论过程中未谈妥,随后在派出所院坝内与肖传飞再次发生打斗,被告人郝家艺上前帮陈某乙,郝某乙及其弟郝某丁也出手帮肖传飞,五人打成一团,后被巡司派出所民警制止并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宋某某、郝家艺、黄飞、马一强多次暴力威胁、恐吓、拦截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家艺、黄飞、马一强、肖传飞聚众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家艺、黄飞、马一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三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郝家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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