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郝宝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住址同上,无业。2019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宝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郝宝某到本市新城区勤工路早市,在“陕北小吃”店门口马路边卖鸡蛋摊点,趁被害人焦某某不备盗窃其放在摊位钢丝床上的OPPO手机一部。9时许,又在该市场内趁被害人杨某某推婴儿车不备,盗窃其包内华为P30手机一部,被发现后,被告人郝宝某将手机放置于地上,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焦某某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283元,被害人杨某某银光蓝华为P30手机价值人民币27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宝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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