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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78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津市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常德市**里**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于同年10月1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山东阳春乳业有限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假借投资公司项目、收购公司股权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015年年初,山东阳春乳业有限公司在义乌设立分理处,由被告人郝某某担任负责人,办公地点位于义乌市**路**公寓**楼,该分理处可获得投资款8%的奖励。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在该分理处,以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的67名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334.37万,目前有报案人16名,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05万。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作协议书,收据,银行流水,股权转让协议书,债权人清单,受案登记表,各办事处投资剩余金额及佣金汇总表,询问通知书,邮寄回执,共犯董某某、蔡某某起诉意见书,审计报告,身份信息;

2.证人董某某、蔡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集资参与人宗某某、骆某某、冯某某、金某甲、许某某、金某乙、金某丙、虞某某、赵某某、方某某、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冯某某、傅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忆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在义乌市****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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