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初,被告人郜某甲在乐清人才网上发布虚假身份求职信息后,于同年2月13日用假名高某某的身份应聘至乐清市*甲电器有限公司,以需交房租的名义,骗取乐清市*甲电器有限公司6000元,并于同年2月23日离开公司。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郜某甲又用假名高某某的身份来到乐清市*乙电器公司应聘,并于同年2月22日到*乙电器公司上班,后以租房钱不够为由骗取*乙电器公司7000元,之后,一直未来*乙电器公司上班。同年2月20日,被告人郜某甲又用假名肖某某的身份来到乐清市**科技有限公司应聘,同年2月24日来到乐清市**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准备再次以出差名义向公司骗取钱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假身份证一枚。案发后,被告人郜某甲已退还乐清市*甲电器有限公司、*乙电器有限公司各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郜某甲为使用方便,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以及真实个人照片给上家,伪造姓名为郜某乙的居民身份证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单据、收据、收款收据、*乙电器应聘人员简历表、乐清市人才网人才求职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通话记录、查询说明、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洪某某、唐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6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郜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叁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随案移送光盘壹张、居民身份证壹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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