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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郜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郜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浚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0时许,被害人侯某某到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准备和被告人郜某甲的姐姐郜某乙办理离婚手续。郜某甲和哥哥郜某丙(已判决)闻讯赶到,郜某丙与侯某某发生争吵引起打架,郜某甲伙同郜某丙将侯某某打伤。经鉴定,侯某某胸部、腰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郜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郜某乙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那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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