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工人,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郜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武陟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员工,以客服名义和网友聊天,以在网上开淘宝店为由,骗取对方加盟费,分别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2880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160元、被害人赵某某加人民币2920元,共计人民币10960元。
案发后,由被告人郜某某和李某某退回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孙某某谅解。被告人郜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孙某某、常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郜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有期徒刑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郜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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