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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郜某某盗窃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农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5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017日,被告人郜某某从土默特左旗**乡**村他人玉米地内捡到被害人郝某某手机一部,后被告人郜某某更改该手机微信支付密码,通过扫描闫某某的通联支付公司收款二维码提现人民币4100元、使用微信零钱在呼和浩特市“旭东洗浴”消费人民币64元、从支付宝花呗内消费人民币985元,共计人民币5149元。

案发后,被告人郜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60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谅解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账单明细等;

2、证人证言:闫某某、蔚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郝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郜某某讯问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郜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郜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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