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农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5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郜某某从土默特左旗**乡**村他人玉米地内捡到被害人郝某某手机一部,后被告人郜某某更改该手机微信支付密码,通过扫描闫某某的通联支付公司收款二维码提现人民币4100元、使用微信零钱在呼和浩特市“旭东洗浴”消费人民币64元、从支付宝花呗内消费人民币985元,共计人民币5149元。
案发后,被告人郜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60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谅解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账单明细等;
2、证人证言:闫某某、蔚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郝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郜某某讯问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郜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郜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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