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45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74********,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肥东县**工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郜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5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郜某某从肥东县桥头集街上一网吧出来,碰见被害人何某某(女,39岁,肥东县**镇**村**组人)在该网吧南边的邮电局门口睡觉,于是上前掀开何某某的被子,并用手伸进何某某裤子里面扣摸其阴道部位,被害人何某某见状强烈反抗并用手抓了郜某某的脸部、脖子等处,被告人郜某某不顾被害人何某某的反抗,强行与何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病历、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一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4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现被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录音录像光碟壹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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