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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太原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区**路**号**单元**,现住太原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08时05分许,被告人某某某酒后驾驶晋D****3号宝雕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场附近路段,与陈某某驾驶晋A****2号精灵牌微型轿车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 被告人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9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婷

检察官助理:李新全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361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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