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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沁阳市**医院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办事处**街,住沁阳市**办事处**街**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1时49分,被告人郜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沁阳市怀府路由西向东行驶拐入沁阳市印刷厂家属院内时,被执勤民警追踪查获,被告人郜某某在现场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经鉴定,被告人郜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46.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查获视频、行车轨迹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拒绝公安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玥言

检察官助理:张丹丹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办事处**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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