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3时34分许, 被告人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晋CA****的小型轿车沿老浚南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浚县白寺乡靳庄村路段时, 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
被告人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郜某某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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