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郜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80********,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某某,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某某******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9日经本院批准,由吴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郜某某驾驶冀******号江淮牌小轿车沿吴某某黄河路T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公里+900米处,在超车行驶过程中与逆行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造成停靠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吴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查意见书、郜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环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