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郜某某交通肇事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河南沁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镇**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交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郜某某驾驶豫H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秀河线K1326+800M处,该车右转进入道路西侧的沙甸清香园过磅房时,车辆右侧与被害人金某某驾驶的云GU****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金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的死因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胸部闭合性损伤继发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出血后引起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此事故经个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郜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郜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郜某某向被害人金某某家属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车速技术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3917****;

2.本案预审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