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58********,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郜某某和被害人郜某乙系阜南县**乡**村村民。被告人郜某某因怀疑妻子与郜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意欲杀害郜某乙。2019年12月2日13时许,郜某某见郜某乙经过其家门口时,辱骂郜某乙,持铁锹多次击打郜某乙头部,致郜某乙头部流血。郜某乙逃离,郜某某遂追撵郜某乙至罗某某家门口时,持铁锹猛击郜某乙头部一下,郜某乙捂着头蹲在地上,郜某某见状,停止殴打。经鉴定,郜某乙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荣、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郜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过程中,中止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士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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