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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7********,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原河南**投资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8月1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26日,李某某(已判处刑罚)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河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地址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层**号,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担保咨询。2013年10月,河南**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商务**楼**室)合并至**公司。2014年,被告人郗某某受雇于**公司在**楼担任业务经理。 

**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客户经理推荐、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投资“萝北口岸至阿穆尔捷特口岸浮箱固冰通道项目”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承诺年收益率为本金的18%。2016年10月,**公司停止营业,无法兑付客户资金。经鉴定,**公司**楼客户共投资本金1522660000元,投资客户共633人,已支付给客户存款利息126495685元,已返还客户本金1199780000元,未兑付投资本金322880000元。剥息后,其中共有32位客户已全部兑付资金,剩余601位客户未全部兑付资金,未兑付金额为200319185元。**公司**楼客户共投资本金1596284000元,投资客户共683人,已支付给客户存款利息152364619元,已返还客户本金1226204000元,未兑付投资本金370080000元。剥息后,其中共有52位客户已全部兑付资金,剩余631位客户未全部兑付资金,未兑付金额为224009956.5元。其中郗某某在任职期间介绍投资客户8位,涉及投资金额70笔,投资本金共计8,000,000.00元,河南**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给客户利息896,435.00元,返还客户本金5,540,000.00元,剩余本金2,460,000.00元。剥息后未兑付资金总额为1,563,565.00元(客户郗某如系郗某某父亲,投资本金5,600,000.00元,已归还本金4,690,000.00元,剩余本金910,000.00元,剥息后未兑付本金271,640.00元)。

2020年6月8日,郗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住处,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持传唤证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9日,郗某某退回工资及提成人民币3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到案经过;

(2)投资客户陈某华、王某丽、管某萍、吕某君、陆某美、秦某玲、张某菊、杜某明投资情况调查表、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投资合作协议;

(3)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4)被告人户籍证明;

2.证人陈某华证言;

3.被告人郗某某供述;

4.河南华凯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校元元

              孙永记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郗某某现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家园**号楼**单元**楼**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4册314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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