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27号
被告人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421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铜川市**区**乡**村一组村民。199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铜川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12月31日因盗窃被铜川市劳教委劳教三年;2001年4月3日因盗窃被铜川市劳教委劳教三年;2005年3月29日被铜川市劳教委劳教,2006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教养;2014年4月16日因盗窃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郗某某携带镊子窜至蒲城县**镇街道集会上,趁被害人王某某在**镇集会一水果摊买水果不备之际,将其婴儿车车把手上口袋内一钱包盗走,该钱包内装有一部HTC智能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26元)及102元现金。犯罪嫌疑人郗某某逃离现场后,被高阳派出所民警抓获,并随身检查出被盗物品。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6年3月28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郗某某窜至蒲城县**镇长安街集会上,趁被害人贺某某在**镇集会一卖锅摊位买锅不备之际,将其上衣左口袋内的一部华为智能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18元)盗走。该郗在潜逃时,被罕井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后抓获,并随身检查出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王某某、贺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证言;
4、 书证;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郗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 案卷两册;
3、 作案工具铁质镊子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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