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三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住山东省宁阳县**镇**村3区55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郗某某喊着在其鸭棚干活的陈某某,从其位于宁阳县**镇**村以北董梁公路北侧的鸭棚驾驶拖拉机到达东南方向大约600米处的董梁公路工地,随后让陈某某看着拖拉机又回鸭棚开来铲车,由陈某某用手电筒照明,被告人郗某某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董梁公路宁梁段一合同项目经理部施工使用的六块路墩模板偷走,运到其鸭棚东侧存放。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郗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盗六块路墩模板被扣押并发还被盗单位。经鉴定,被盗的路墩模板总价值为8219.4元。被告人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董梁公路宁梁段一合同项目经理部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 中建八局被盗模板照片2张;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陈至立、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7.其他证据:铲车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郗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郗某某是缓刑期间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7)鲁092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郗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万山
刘 钊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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