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水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7********223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镇**团**连**栋,本市无固定住址。2010年3月5日因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10月31日因脱逃罪、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一年,连同前罪中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8日,因盗窃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郗某某进入本市水磨沟区水磨沟路268号**区**期**后门盗窃该别墅内被害人智某某放在一楼客厅茶几抽屉里的一部华为牌P9手机、一件佛像挂坠,盗窃客厅沙发侧面玻璃柜内的一部苹果ipad平板电脑。经鉴定,被盗的一部华为牌P9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一个玉石佛像挂坠价值人民币300元。苹果ipad平板已变卖,华为牌P9手机、玉石佛像挂坠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告函、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视频侦查线索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智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不满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 斌
检察官助理 李克和
2020年6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郗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四册;
3.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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