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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郗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0月2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郗某某与朋友焦某某等人在邹某市**小区附近一个饭店吃饭。席间,被告人郗某某饮用半斤52度白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郗某某醉酒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邹某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因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与孟某某处于头西尾东状态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郗某某受伤。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孟某某报警,出警人员勘查现场后带郗某某抽取静脉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郗某某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郗某某赔偿被害人孟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焦某某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陈述;4.被告人郗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郗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郗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慧芸

检察官助理:董  蜜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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