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45分,被告人郗某某酒后驾驶蒙F7****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郗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68.9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退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郗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频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全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郗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册(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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