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77********,汉族,初中,阳泉**经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荫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郗某某驾驶一辆大马牌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晋C****X),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泉市**乡**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无牌号农用三轮车追尾肇事,致使三轮车侧翻,被害人赵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被害人赵某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郗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受案登记表、阳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2.被告人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郗某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瑶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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