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4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郗某某从朋友袁某某处得知办理营业执照等并出售可以挣钱,遂通过袁某某联系了收购人梁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12月18日,郗某某、袁某某和梁某某见面后,梁某某让郗某某办理了两张中国电信手机卡并连同其身份证交给自己,并通过袁某某给郗某某微信转账600元。过了一周左右,梁某某联系代办机构陕西雪美琪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某某,侯某某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陕西政务服务网用被告人郗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登记提交资料,需要人脸识别信息采集认证时,侯某某将该信息以链接形式通过微信发送梁某某,梁某某又转发给郗某某,郗某某用自己手机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人脸识别并提交个人信息,公司注册成功后即领取营业执照。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郗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共注册西安朕康明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洛门足疗店、西安曲江新区漠北百货商店、西安曲江新区羽闲洗衣服装店等四家公司。在此期间,郗某某还以此四家公司营业执照在中国工商银行含光路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并将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卡、U盾等所有资料卖给梁某某,梁某某三次直接或者通过袁某某给郗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700元、18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侯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郗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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