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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郗某某、满某某抢劫案)_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135号

被告人郗某某,绰号“胖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满某某,绰号“小黑”,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满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17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郗某某、车某某(另案处理)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大街新村龙安宾馆,持刀威胁被害人代某某,并抢走代某某一部黑色金立手机,半包软真云烟,半包紫云烟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30元。

2、2017年9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郗某某、满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车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大街村如意宾馆,持刀威胁被害人黄某某抢走其一部灰色vivo y37手机及10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

3、2017年9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郗某某、车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葛某某(另案处理)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黄果园村怡心宾馆,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某并抢走其1000元现金和一包如意香烟后逃离现场。

4、2017年9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郗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车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普自村金蓄宾馆持刀威胁被害人李某某抢走其一部杂牌老年手机、800余元现金,两包中华硬壳香烟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劫;被告人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二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检察员助理:詹晶

2018年1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贰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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