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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三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郗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8********,汉族,小学文化,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小区**栋**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楼**楼。2019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宋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自2020年3月10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郗某某伙同卢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河西区注册成立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转让债权及投资电子币为由对外吸揽资金。被告人郗某某担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15年7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郗某某在明知公司无吸揽存款资质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以发放宣传册、入户拜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揽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至案发,其带领公司向社会公众46人吸揽资金共计6387937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材料、银行账户流水、宣传单页等书证;

2. 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投资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审计报告;

6.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  雪

检察官助理:宋立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郗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审计报告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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