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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j晨通贩卖毒品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郑晨通(外号“神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队,住当阳市**办事处**市场**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8月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晨通涉嫌贩卖毒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晨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4月2日至9日,被告人郑晨通通过张某某(已判刑)3次贩卖毒品给吸贩毒人员庄某某(已判刑)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0颗,共计重约5.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2克。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郑晨通通过张某某以1900元价格卖给庄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重约1.8克)、甲基苯丙胺4克。

2.2019年4月7日,被告人郑晨通通过张某某以1900元价格卖给庄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重约1.8克)、甲基苯丙胺4克。

3.2019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郑晨通通过张某某以1900元价格卖给庄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重约1.8克)、甲基苯丙胺4克。

2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11月,被告人郑晨通提供其身份、住址等信息资料,由其友唐某某(另案处理)找相关代理机构为办理了当阳市**科技有限公司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帐户。郑晨通将该营业执照、对公帐户卖给唐某某,获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获经过、企业信息查询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庄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晨通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现场勘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晨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晨通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晨通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晨通的违法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郑晨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晨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文瀚     

检察官助理:陈长久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晨通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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