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李某某(另案处理)强占了茶园里矿点上层作业面,并安排被告人郑某某具体负责矿点开采。因矿山开采和排险过程中要使用黑火药,李某某安排被告人郑某某联系童某某(另案处理)私下购进黑火药。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从童某某处多次购进黑火药用于矿山开采,共计325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证明、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童某某、黄某某、伏某甲、伏某乙、伏某丙、吴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_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