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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龙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郑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2006年10月2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郑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郑龙到长沙市雨花区复地星光天地4栋1楼招商部,趁无人之机采取钻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招商部办公室,盗得办公室桌面上六名员工六台总价值人民币6999元的笔记本电脑,其中吴某某价值人民币933元的联想80MW笔记本电脑一台、向某某价值人民币916元的联想80MW笔记本电脑一台、刘某某价值人民币850元的联想80MW笔记本电脑一台、彭某某、李某某价值人民币2867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二台、雷某某价值人民币1433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加四台笔记本电脑并由刘某某统一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抓获经过、购买电脑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谢某甲、黄某某、谢某乙;4、被害人吴某某、向某某、刘某某、彭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龙的供述和辩解;6、盗窃现场视频;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8、估价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湘红

2020年8月25日

附项:

1、被告人郑龙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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