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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付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1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0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10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3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6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长沙市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12261984********,苗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座**村**组。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分别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止;自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25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春园,由付某某负责望风,郑某某用塑料片插门入室进入被害人文某某居住的该小区5栋2108房,盗得一台价值人民币1099元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得手后,两人将该电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当日20时许,两人又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由付某某负责望风,郑某某用锡箔纸插门入室进入被害人黄某甲居住的该小区3栋903房,盗得两枚戒指、两块手表。得手后两人将盗窃的财物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8年7月16日,郑某某、付某某窜至长沙县**物流园小区,由付某某负责望风,郑某某开锁入室进入该小区D区4栋3楼301房(单位租用房),盗得被害人彭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630元的白色VIVO手机、盗得被害人罗某某的一对价值人民币1488元的金耳环。得手后两人将盗窃的财物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8年7月20日19时许,郑某某、付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小区,由付某某负责望风,郑某某用塑料片插门入室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该小区1栋1906房,盗得一台价值人民币963元的黑色联想笔记本。随后,郑某某、付某某又窜至该栋楼1807房,由付某某负责望风,郑某某用塑料片插门入室,盗得被害人何某某放在房间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031元的黑色雷神笔记本。得手后,两人将盗窃的两台电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文某某、何某某、彭某某、罗某某、黄某乙、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及现场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且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付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2月25日

附项:1、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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