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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居委会**路**宿舍,现住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2日、自2020年7月7日至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因网络赌博输钱,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甲借钱。遂因没有偿还能力,郑某某于2018年11月初以在经营代还信用卡业务投资10000元每日能返利1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郑某甲、王某丙、郑某乙等人的信任,而后以追加投资等借口诱使郑某乙等人不断投入资金,郑某乙投入的资金被郑某某用于偿还返利、网络赌博、个人日常生活消费等,其并未用于开展代还信用卡业务获取利润的事实。截止案发前,郑某某诈骗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郑某甲、王某丙、郑某乙共计1648597元人民币,期间通过返利的形式返还共计435866元人民币,剩余本金1212731元人民币仍未返还。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在三亚市大东海酒店餐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农行K令1个;

2.书证:人口查询信息表、归案经过、合作协议合同、民事判决裁定书、借条、报案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侦查说明等;

3.证人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郑某丙、黎某某、郑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王某丙、刘某甲、郑某乙、杨某某、李某甲、陈某丙、汪某某、王某丁、刘某乙、胡某丙、郑某丁、曾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其超

书 记 员:殷小培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16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三部,农行key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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