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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鸿文诈骗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郑鸿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鸿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被告人郑鸿文虚构其能够帮助保某某的表妹高某某办理入学的事实,诈骗保某某财物人民币35000元,赃款被挥霍。

2.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郑鸿文虚构其能够帮助吴某某的侄儿曾某某办理入学的事实,诈骗吴某某、叶某某、胡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6600元,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保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鸿文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鸿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鸿文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郑鸿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鸿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舒慧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鸿文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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