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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郑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汉族,大学专科,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至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洲头一村48号楼旁马路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依法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塑料袋中查获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包、白色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包。经鉴定,上述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16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毒品等物证照片;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其它证明材料;5.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60.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松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涉案毒品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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