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442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4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客服部、稽查部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稽查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街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浙江**科技有限公司400客服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浙江**科技有限公司400客服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稽查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稽查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许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肆发展非法网络高利借贷活动,为逃避侦查分别在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盱眙市、浙江省义乌市、温州市瓯海区等地注册成立不同的分公司,分别由被告人罗某某经营义乌达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亨公司)、王某甲、陈某丙(已判决)经营义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黄某甲(已判决)经营义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江苏盱眙县各分公司,积极招收被告人郑某某及张某甲、吴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陆某某、汪某甲、朱某某、汪某乙、方某某、黄某乙、董某某、吴某乙、胡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开发“圣女果”、“卡卡西”、“及时雨”“放心贷”等各种手机贷和纯现金贷放贷APP(下文详列),通过58同城等招录大量员工,运用网络、短信等手段向公众推广,并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各种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APP,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上传手机通讯录及苹果手机ID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在APP操作过程中设臵陷阱,在违背借款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放款,并设臵取消借款障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由被告人罗某某实际控制的达亨公司和王某甲、陈某丙实际控制的**公司等分公司负责APP放贷运营,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25%至30%高额“砍头息”,还款期限为7日。由黄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江苏盱眙等各分公司负责催收借款,通过话务员“推荐”,引诱借款人续借,并收取每7天30%的高额续期费、每日3%的高额逾期费;对逾期或无力偿还的借款人,则采用电话轰炸借款人、爆通讯录、“P图”、锁定苹果手机ID等滋扰手段追讨借款及所谓的服务费、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黄某甲先后在安徽池州、江苏盱眙、浙江义务等地注册公司进行电话催收工作,负责为**集团的“套路贷”APP向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黄某甲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甲、沈某某、顾某某、姚某甲、程某某、吴某丙等人为总监,下设初催、复催、终催组等催收组和稽查组,组内有若干话务员和稽查员,共有催收、400售后话务员、稽查人员百余人。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先后担任400客服部、稽查部经理。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为郑某某组的组员。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系稽查部员工,系朱某某管理的稽查组组员。
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许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陈某乙等人在明知公司负责的“海螺”、“借了发”、“趣蚂蚁”、“闪电花花”、“抱金砖”等放贷APP前期放贷过程中采用诱骗、隐瞒真相、收取砍头息等手段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后期通过催收人员以打电话骚扰被害人及其亲友、锁定被害人苹果手机ID等手段进行催收,并引诱被害人续期,以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仍负责接听客服电话、苹果手机数据抹除、稽查话务员用语规范及上班纪律等工作,对催收过程发挥积极作用。
一、犯罪集团涉及的AAP借贷平台诈骗数据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6日,“阿尔法”平台总共放款2348076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804113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66054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等总费用43181267元,既遂金额96987167元;未还款总金额54396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8077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等总费用24194460元,其中既遂金额8504040元,未遂金额23326092元。“阿尔法”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5491207元,未遂金额总计23326092元。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7日,“艾洛维”平台总共放款780876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588196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1740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1499295元,既遂金额3207225元;未还款总金额192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34876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8540元,其中既遂金额28400元,未遂金额864727元。“艾洛维”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3235625元,未遂金额总计864724元。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抱金砖1”平台总共放款343523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5546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751632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811051元,既遂金额132840955元;未还款总金额4797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694261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1629035元,其中既遂金额7476440元,未遂金额18179857元。“抱金砖1”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40317396元,未遂金额总计18179857元。
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8日,“抱金砖2”平台总共放款343221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80155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021712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983692元,既遂金额132921792元;未还款总金额63065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72993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88375元,其中既遂金额6735325元,未遂金额24404637元。“抱金砖2”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9657117元,未遂金额总计24404637元。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29日,“放心贷”平台总共放款835380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4368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058230元,既遂金额1310670元;未还款总金额3984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789850元以上,其中未遂金额1195050元。“放心贷”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10670元,未遂金额总计1195050元。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9日,“富贵舟”平台总共放款566744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20854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6579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466414元,既遂金额14893914元;未还款总金额245890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721230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09430元,其中既遂金额639380元,未遂金额11857173元。“富贵舟”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5533294元,未遂金额总计11857173元。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7日,“海螺”平台总共放款3781481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656561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19500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836074元,既遂金额7451634元;未还款总金额212492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487444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631290元,其中既遂金额152740元,未遂金额9267291元。“海螺”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7604374元,未遂金额总计9267291元。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及时雨”平台总共放款1058958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876071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13673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456905元,既遂金额50696645元;未还款总金额18288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8020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3412200元,其中既遂金额3582140元,未遂金额7194873元。“及时雨”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54278785元,未遂金额总计7194873元。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借了发”平台总共放款3841689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370283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29956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92625710元,既遂金额176658410元;未还款总金额471406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53554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436150元,其中既遂金额7817850元,未遂金额19277665元。“借了发”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84476260元,未遂金额总计19277665元。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29日,“卡卡西”平台总共放款4076299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084329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648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755264元,既遂金额16950144元;未还款总金额9919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437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033650元,其中既遂金额1437550元,未遂金额4150071元。“卡卡西”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8387694元,未遂金额总计4150071元。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9日,“玲珑心”平台总共放款704647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3917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09377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87251元,既遂金额1332651元;未还款总金额4107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8751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37100元,其中既遂金额42550元,未遂金额2158971元。“玲珑心”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75201元,未遂金额总计2158971元。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趣蚂蚁”平台总共放款1704170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773690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5811338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8183567元,既遂金额10109134元;未还款总金额9304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8949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5855元,其中未遂金额2982397元。“趣蚂蚁”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109134元,未遂金额总计2982397元。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5日,“闪电花花”平台总共放款1695097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355642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0167558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2823526元,既遂金额86712191元;未还款总金额339455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459692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6478595元,其中既遂金额13859853元,未遂金额12129474元。“闪电花花”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0572044元,未遂金额总计12129474元。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9日,“圣女果”平台总共放款253362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261238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8602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1300元,既遂金额5963430元;未还款总金额12723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9067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93180元以上,其中既遂金额193250元,未遂金额5589462元。“圣女果”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6156680元,未遂金额总计5589462元。
二、各被告人具体参与的诈骗事实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7月入职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恶势力集团一般成员,于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担任400客服部员工,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400客服部经理、稽查部经理,负责接听客服电话、苹果手机数据抹除、检查话务员用语规范及上班纪律等工作。在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10.35万元,已退缴3万元违法所得。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12月底入职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担任公司400客服话务员,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担任公司稽查部员工,先后负责接听客服电话,检查话务员用语规范及上班纪律等工作。在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8万元,违法所得已退缴。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7年7月底入职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担任公司400客服话务员,负责接听客服电话、苹果手机数据抹除等工作。在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6.65万元,违法所得已退缴。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7年9月入职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担任公司400客服话务员,负责接听客服电话、苹果手机数据抹除等工作。在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5.95万元,违法所得已退缴。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12月入职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担任公司稽查部员工,负责检查话务员用语规范及上班纪律等工作。在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2.45万元,违法所得已退缴。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8年12月入职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担任公司稽查部员工,负责检查话务员用语规范及上班纪律等工作。在职期间个人获利至少2.45万元,违法所得已退缴。
另查明,2019 年11 月4 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县**乡**村**山屯被抓获归案。2019 年12 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自动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2020 年5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自动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2019 年7月30 日,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在浙江省义乌市神州路251号中国义乌**电子商务产业园易某某园区3号楼义乌**商务电子公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金缴款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丁、丁某甲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虞某某、万某某、马某某、吴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许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陈某乙及同案犯黄某甲、陆某甲、汪某甲、朱某某、唐某某、汪某丙、钱某某、丁某乙、侯某某、欧阳某某、席某某、王某甲、陈某丙、罗某某、张某甲、吴某甲、杨某某、乔某某、喻某某、金某甲、范某某、陈某丁、蔡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金某乙话务系统数据、APP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许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许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网络“套路贷”诈骗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许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许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陈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许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陈某乙均自愿退赃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胜勇
检察官助理:南俏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许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郑某某联系方式为1577616****,陈某甲联系方式为1527939****,许某某联系方式为1595804****,蒋某某联系方式为1364684****,林某某联系方式为1875700****,陈某乙联系方式为1585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陆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陆张(共叁拾万柒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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