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278号
被告人郑雄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雄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郑雄伟路过瑞安市**街道**村**路**巷**号后门口时,见房门未关,遂进入林某某家中,在一楼的饭桌上盗窃一部华为荣耀9X手机和一个黑色皮包,随后将该手机予以销赃,得款450元。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郑雄伟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雄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及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雄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雄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雄伟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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