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郑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30日到水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6日被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6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24日被威某某公安局水田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在水田街上因琐事与王某甲发生口角纠纷并抓扯,被人劝开后,王某甲离开。郑某又与在场的王某乙发生抓扯,郑某某某上前劝阻拉住王某乙,郑某便进“建水烧烤店”的杂物间内寻到一把菜刀,持菜刀出门砍向王某乙,将郑某某的左手和王某乙的身上砍伤,致郑某某左手示指离断伤、中指开放性骨折伴血管神经损伤、中指、环指肌腱断裂;左手食指功能丧失18%,中指功能丧失3%,左手功能丧失累计达21%;王某乙右侧肩胛区2.0x0.2cm的瘢痕,左髂部见6.3x0.1cm的瘢痕。

经威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伤为轻伤一级,王某乙的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等;2、物证:菜刀;3、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因琐事纠纷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郑某某轻伤一级、王某乙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罪,犯罪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翟燕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押于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证菜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